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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》(发改法规规〔2018〕843号)

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
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》的通知


发改法规规〔2018〕843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     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》已经国务院批准,现印发你们,请按照执行。
     附件:
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


国家发展改革委
2018年06月06日


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



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, 根据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 和《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, 制定本规定。


第二条 不属于《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 第二条、 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、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、 公众安全的项目, 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:


( 一) 煤炭、 石油、 天然气、 电力、 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;


( 二) 铁路、 公路、 管道、 水运, 以及公共航空和
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;


( 三) 电信枢纽、 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;


( 四) 防洪、 灌溉、 排涝、 引( 供) 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;


( 五) 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。


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6 6 日起施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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